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对杨佳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这个判决,人们大概不会感到意外。一方面,六条人命,案情太重;另一方面,杨佳被剥夺了辩护的权利,只能听任当局的摆布。杨佳是否会提起上诉,现在尚不得而知。但从7月1日袭警到9月1日宣判,案件本身和这两个月的审案过程,却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值得认真思考的教训。我认为有两个教训特别值得注意。
第一,案件的审理过程,典型地反映了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体制性缺陷。袭警案发生后的两个月时间里,上海有关当局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千方百计地想尽办法来掩盖事实真相。
(1)扣押知情人。上海警方在案发当天下午就派人到北京把杨佳的母亲扣押隔离起来,人们至今不知道她的下落。这同黑社会的非法绑架有什么区别?第二天当杨佳的好友郏啸寅在网上揭露《上海袭警事件内幕》后,警方立即把他抓起来,并且以“涉嫌诽谤罪”正式逮捕,使他不可能同别人接触。
(2)排斥杨佳自主聘请辩护律师的机会,对外宣称已为杨佳聘定了辩护律师,而所谓的辩护律师却是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十分明显,由原告的相关利益者来充当被告的法律顾问,不可能是被告杨佳的自由选择。这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也超出了律师的职业规范和道德底线。
(3)制造假象,拒绝公布真相。警方为了说明去年7月10 日并未虐待杨佳,出示了当天在街头的对话录象录音,约有四分钟,而在派出所近六个小时的录象录音,却秘而不宣,为什么?杨佳回到北京后多次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向闸北分局申诉,提出索赔和处分有关人员。这些材料很能说明真相,警方却拒不公布。
(4)8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佳故意杀人案”,开庭时不但没有亲属和民间律师到庭,连新闻记者都被拒绝旁听,像新华社、解放日报这样的官方喉舌也被拒之门外,为什么要采取这种全封闭的秘密审判方式?
下面我想进一步分析一下,为什么说杨佳一案“典型地反映了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体制性缺陷”。
首先,两个月内,网络上围绕杨佳一案的帖子很多,但官方媒体却噤声不语。上海警方封锁消息,舆论媒体紧密配合。据说中宣部曾经下令,关于杨佳一案的消息,一律不许擅自报道。前几天,有一位朋友把我的一篇小文章《一步之遥:从杨佳到“人肉炸弹”》,发到我在“博客中国”的专栏里,不到一天,在有七百多读者时就被删掉了。禁止新闻自由的文化专制主义,在杨佳一案里表现得非常突出,非常典型。
其次,杨佳的亲属、维权人士、广大民众,都被剥夺了对杨佳一案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知情、表达、参与,都是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像这样杀害六条人命的惨案、大案,官府本应将事实真相原原本本地向民众披露,让人们了解情况,发表意见,官民总结教训,以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悲剧。但上海当局却反其道而行之,挖空心思地掩盖事实真相,不允许民众知情、表达,更谈不到参与。甚至不惜采取黑社会的办法,绑架杨佳的母亲,剥夺她的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把她全面控制起来,以免外界民众了解事实真相。如此恶劣的行径,充分暴露出专制体制的反民主本质。
再次,上海的政法部门,从公安局到检察院、法院,在杨佳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漠视法制,知法犯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杨佳案不符合“本法另有规定”的条款,显然应该公开审理,8月26日开庭时却是极端秘密的审判,连新华社记者都被拒绝入内。同时,把官方指定的辩护律师,强加给杨佳,实际上剥夺了法律赋予杨佳的权利。
(2)《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而最了解杨佳案情的郏啸寅和杨佳的母亲,却被警方关押控制,完全被剥夺了“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这不是公然违法是什么?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第一审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杨佳一案,既无关国家秘密,又没有什么个人隐私,为什么不公开审理?显然,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是为了适应某种政治需要而蓄意违法的。这里牵涉到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根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关于人民检察院也有类似规定。但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却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受党委政法委的领导,法院和检察院从来就没有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更可悲的事实是,那些政法委书记多数是从公安部门、党委机关等处调来的,根本不懂法律,却又要在各种各样的案件上指手画脚,作决定,发指示,而司法、检察机关还必须听从这些外行人的指挥。在这样的政法体制下,我们还有希望能够建设成为一个法制社会吗?
当然,这个事件也反映出杨佳的十分缺乏法制精神。如果他有起码的法制观念,他就会求助于法律,而不至于选择这样残酷的报复手段。正是殴打杨佳的警察和杨佳都缺乏法制观念,才酿成了今天的悲剧。我们可以说,杨佳袭警,是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社会条件的产物;而对杨案的审理过程,又表现出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专制主义特征。
根据上面分析,杨佳一案是否“典型地反映了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体制性缺陷”,可以说是洞若观火。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种现象不是杨佳一案所独有的。在遍布全国各地的群发性事件里,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体制性缺陷”。这些群发性事件,每年数以万计,2003年是5.8万件,2004年是7.4万件,2005年是8.7万件,基本趋势是逐年递增,以致有关部门对2006年、2007年的情况就不敢再披露了。越来越多的群发性事件,对和谐社会、和平崛起,都是莫大的讽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在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下,掌握权力的贪官恶吏凭藉不受监督的特权,可以肆意剥夺民众的物质财富和自由权利;而在民众起而抗争的时候,又可以置法制于不顾,肆无忌惮地动用警力,加以镇压,甚至抓捕维权人士,把他们判刑入狱。与此同时,还利用控制舆论的无限权力,厉行文化专制主义,禁止媒体报道事件真相,剥夺媒体的新闻出版自由。在绝对权力的高压下,民怨沸腾,还有什么和谐可言?所以,要避免杨佳悲剧重演,建设和谐社会,就应该充分实现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贯彻法制精神。特别是要实现新闻出版自由,这是可以带动整个社会自由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发动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保证。
近几年来,和平崛起的高调时有所闻。奥运会的成功召开,更助长了人们对这问题的兴趣。有的人大谈我国“软实力”的提高。从民族自豪感的角度来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们的讨论往往忽略了最根本的“软实力”,那就是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什么是“软实力”?这是在全球化形势下出现的一个新概念,指的是一种精神力量,是能够使其他国家和民族心悦诚服地怀有敬意的力量,是体现了全人类的共同理想、共同追求的力量,是实现了普世价值的力量。而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则是普世价值的最充分的反映。一个自由、民主、法制的现代社会的崛起,它的和平意愿必然会受到世界各国的信任和欢迎;而一个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的国家的崛起,却只会带来其他国家的恐惧。所以,要提高我国的“软实力”,使世界各国都不怀恐惧地承认我们的和平崛起,就必须树立并加强自由民主观念和法制精神,并且体现于制度法规,贯彻于政治实践和社会实践。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自豪地宣称我们已经具有了足以和平崛起的“软实力”。
总之,要避免杨佳杀警的悲剧重演,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实现和平崛起,都必须彻底转变“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状态,建立自由、民主、法制的新秩序。这是我们可以从杨佳袭警这个案件里得到的第一个重要教训。
第二个重要教训是维权运动和所有维权人士都应该认真吸取的,这就是应该把维权运动放在和平非暴力的轨道上。杨佳事件是一个不应该发生、也可以不发生的悲剧,但事实上它却发生了。无论是对于被杀害的警官,还是对于杨佳本人,这都是一个悲剧。我在近几年写的几篇关于维权的文章里曾经提出,维权运动应当坚持合情合理合法、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以和平非暴力的形式开展抗争。杨佳的抗争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他采取的斗争方式却是单枪匹马地进行报复,结果使自己陷于违法、不利的困境。不错,那些有权力的人总是习惯于动用暴力手段来对付民众的抗争,以致激起维权民众的暴力回应。但是,暴力反抗绝不应该是我们的最佳选择。刘晓波最近在一篇文章里提出,要“走出以暴易暴的怪圈”。我十分赞成。因为我们抗争的目的是维护我们的权利,夺回被剥夺的财富,达到这个目标的最有效的途径,应该是诉诸舆论,诉诸法律。虽然文化专制主义的舆论一律,使可供我们利用的空间十分有限,但绝不是毫无利用的机会;特别是有了互联网的今天,它为维权者提供了维权活动的新天地。虽然那些贪官恶吏总是藐视法律,无法无天,但法律毕竟是我们可以使用的可靠武器,何况社会上还有着大批志愿投身于维权运动的律师和知识分子,构成为维权运动的强大而理性的动力。所以,诉诸舆论和法律,应该是维权运动的最基本的形式。而以暴易暴,却只能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杨佳去年受到殴打致伤后,如果能够向法律界咨询,寻求帮助,或许可以找到更妥善的解决方法,避免这场悲剧。但事情已经这样无可挽回地发生了,我们除了痛惜被杀害的人和杨佳的宝贵生命之外,应该充分吸取教训,不要以暴易暴,而是要通过舆论来争取援助,通过法律界来进行合法斗争,避免再出现杨佳式的悲剧。
最后,我希望广大群众通过对杨佳一案的反思和总结,能够提高对维权运动的认识和支持。维权运动是一个群众性的革命运动,它需要广大民众的支持与参与。维权运动是由一个一个的维权活动形成的,对于一个一个具体的维权公民来说,目的是讨回公道,取得合理的补偿;而就整个维权运动来说,不仅是要讨回公民失去的权利,而且要创造一个公民权利不会被剥夺的、合理的、和谐的社会。也就是说,除了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外,还要争取一个自由、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这是符合于全体公民的利益的。所以,维权运动不仅属于维权民众,同时也属于所有的人民大众。只有在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之下,最后才能实现维权运动的目标:建立起一个自由、民主、法制的社会秩序。这也是民主革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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