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7日星期三

律师敦促---李长江辞职书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阁下:

为了党的事业兴旺发达,为了国家经济社会长治久安,为了广大人民群众食物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了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本人周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七、六十八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八十九、一百零五、一百一十、一百二十七、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敦促你:立即辞去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和党组书记,以及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职务,并就你在任期间给党和国家的事业,以及人民群众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的问题,作出深刻检讨!
一、你直接领导的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所属单位在“三鹿毒奶粉”这一举世震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严重失职、渎职,导致劣质食品损害众多婴幼儿健康,祸及全国多少家庭,后果极为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规定:“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规定;“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工作”。 以上二份国务院重要文件,已明确赋予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质量、安全、风险负有监管职责和义务,河北石家庄三鹿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事乳制品生产加工业务,属于质检总局和河北省质检局履行监管职责的业务范围,该公司产品因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直接导致全国各地上万名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质检总局和河北省质检局没有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质检机关的职责和义务,这种工作严重失职,行政监管不作为,是直接引发全国大面积严重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诱因!
2、从2002年起,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启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先后颁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一系列文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并从每家申请许可证的企业收取2200元审查费、400元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至目前为止,共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10万家以上,其中,河北石家庄三鹿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均持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你们在发证审查内容中规定了乳品基本生产流程、必需的生产资源、必要的生产设备、产品执行标准、原材辅料的要求、产品的检验设备和检验项目等内容,获取生产许可证,即证明三鹿集团上述规定条件通过了你们的审查。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许可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三鹿毒奶粉”事故中,国家质检总局设立并实施了行政许可,行使了许可权,收取了许可费,却根本没有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造成恶劣后果,实属严重渎职违法!
3、在“三聚氰胺”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已经呈现苗头的关键时刻,国家质检总局没有充分正确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 据新华社2007年5月8日报道,江苏徐州安营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和山东滨州富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出口小麦蛋白粉和大米蛋白粉违规添加了三聚氰胺。国家质检总局紧急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所有植物源性蛋白等相关出口生产企业的检查,对北京、天津、吉林、山东、河北、浙江、江苏、河南、湖北、福建、宁夏等地的173家出口企业抽取的399个样品进行了检测,未发现其他出口企业生产的类似产品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国家质检总局还紧急部署了有关食品的专项抽查,抽查包括奶粉、液态奶、婴幼儿米粉、香肠、面包、馒头、面条及方便面等12类的800批次食品,均未检出三聚氰胺。在出口饲料敲响警钟的时候,国家质检总局兴师动众的举国抽查,结果是均没有发现违规添加三聚氰胺,“三鹿毒奶粉”对患者的影响显露后,卫生部高度重视,当即检测判定,立刻高度怀疑三鹿和三聚氰胺,不到一天就出结果,你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所属检验机构到底技术力量和检测水平不够,还是责任心不强,或是隐瞒包庇,不管哪种原因,你能说质检总局已经尽职尽责,克尽职守?
另据报道,在国务院新闻办13日就三鹿奶粉安全事故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了这样一段话:“今年6月份确实有一个食用了三鹿奶粉的消费者投诉,说食用三鹿奶粉造成了对身体健康的影响。我们负责在网站上答复消费者提问的,及时给了回复,希望他详细提供相关的信息,以便我们进一步详查。遗憾的是,后来我们再没有得到较为详细的信息,也没有再得到回复。”蒲长城副局长这样讲话,令人不禁要问:这是否对消费者的敷衍塞责?这是否一个承担国家法律职责履行监管义务的国家机关,对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应有的重视态度?消费者已经明确质疑三鹿奶粉,你还要人家提供什么样的详细信息,你们的食品生产监管司、产品质量监督司、执法督察司都是干什么事的?你们给三鹿颁发QS许可、中国名牌、国家免检、电子监管码的时候,征求了消费者意见吗?需要消费者提供更详细的信息了吗?
二、你直接领导的国家质检总局长期以来不顾社会各界的质疑和反对,违法违规为企业颁发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制造不正当竞争,变相为劣质产品撑起保护伞!
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督,《产品质量法》作了具体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或者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早在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印发《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正在举办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搞好清理整顿。
但是,在既无法律授权,更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国家质检总局却印发《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一部分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自行认定的某些产品免于国家、省、市、县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这样两份部门规章,明目张胆的对抗法律,对抗党中央、国务院的的文件精神,且肆意横行多年。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的认定,是以政府监管部门的信誉为部分企业的产品质量作出担保的违法行为,这些免检和名牌证书被获奖企业广泛应用于广告宣传和营销活动中,不仅成为企业违反《广告法》的直接动因,成为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挡箭牌,也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品质量安全埋下巨大隐患。早在2005年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张显峰律师及一批著名法学专家、经济学家即对国家免检和中国名牌多次提出批评和质疑,国家质检总局却对此置若罔闻,百般抵赖。直至今日,国家质检总局担保质量的国家免检、中国名牌 ——三鹿婴幼儿奶粉,成为成千上万无辜婴儿生命健康的杀手,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你们已经成为毒奶粉案的共犯!你们违法乱纪行为,使中国乳业蒙羞、使中国制造蒙羞、使党和政府的崇高威信蒙羞……“千夫所指,无疾而终”,李长江阁下,你此时还不立即辞职,谢罪于国家和人民,更待何时?
三、你直接领导的国家质检总局在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过程中,违反党纪国法,藐视社情民意,涉嫌官商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 李长江阁下,你领导下的质检总局玩忽职守,依法应该履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职责,不认真履行,却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对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置若罔闻,不遗余力地大抓行政许可,大搞中国名牌、国家免检评比,整出了数以千计的不接受质量监督检查的所谓“中国名牌”和“免检产品”。如此放弃对大量产品的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不出问题才怪了!! 稍微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质检总局搞的诸多行政许可及对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的评选,除了能够给一些人提供寻租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外,对产品质量监督并无实际意义,但质检总局就是乐此不疲。
质检总局玩得更离谱的是,2005年竟然接受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垫资,以下属的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的名义持30%干股,与这家香港上市公司所属的中信21世纪电讯合资成立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后发文件、出政策,推广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电子监管网,明目张胆地搞权钱交易,赤裸裸地进行官商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质检总局甚至发动全国质检系统十几万行政监督执法队伍参与推行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 李长江阁下,你领导的国家质检总局以所属信息中心的名义,接受香港公司垫资,与香港公司“合资”成立中信国检信息有限公司,完全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不但如此,你领导的国家质检总局竟然设立“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办公室 ”、“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领导小组”,将给质检总局垫资参股中信国检的香港公司的老板陈晓颖任命为国家质检总局的“推进办副主任”和“领导小组成员”,你们这可是在出卖国家公职职位啊!!
李长江阁下,陈晓颖作为一个商人,其控制下的中信21世纪电讯有限公司与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合资成立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电子监管网,你领导下国家质检总局竟然赋予其领导全国质检系统推广其经营的电子监管网的“官”位,由其号令全国质检系统,分享国家质检部门的权威,这到底是哪个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哪个国际惯例,还是质检总局的独创啊?!
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在9大类69种产品上,违法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遭到食品、化妆品和产品防伪行业众多企业的质疑和抵制,甚至遭致了行政诉讼。但质检总局藐视社情民意,一意孤行,义无反顾,对生产企业威胁利诱,强迫企业缴费入网,截至目前,入网企业共计70000余家,可收取入网费4200万元以上。
对一个根本没有涉及生产过程管理,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毫无积极意义的电子监管网,国家质检总局一会儿将其定义为”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的产品防伪工具,一会儿又将其描述为问题产品“追朔系统”,眼前,率先实施电子监管码的典型模范企业----河北石家庄三鹿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用制造“毒奶粉”伤害无辜婴儿的血的事实证明,无论在食品安全管理,还是问题产品追朔上,电子监管码毫无任何作用!而三鹿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也正是你领导的质检系统,将大量的精力和心思都用到了推广电子监管网这样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没有意义的事上,忽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
本律师正在起草本这封信时,又传来令人震惊的消息:质检总局通报全国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抽检结果,伊利、蒙牛、圣元、雅士利等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检出三聚氰胺,被要求立即下架。听到这样的消息,本律师禁不住想问:你们早干什么去了啊?!这些被检出三聚氰氨的奶粉产品有几个不是你们评选的中国名牌和免检产品啊?你们质检系统要是早点把评选中国名牌、免检产品,抓各种行政许可,给企业办证收费,推广电子监管网的劲头拿出来搞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上述检出问题的产品多检查、抽查,而不是以国家的公信力为这些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做担保,对其搞免检,何至于出这么大的问题,给人民带来这么大的灾难呢?!
圣人云“知耻近乎勇”!李长江阁下,你实在不适合在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的位置上了!你应该立即辞职,并向全国人民谢罪!为了不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灾难,本律师建议你在辞职之前,宣布废止《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停止民怨沸腾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并向党、国家和人民作出深刻检讨!庶几,或可求得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些许宽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没有评论: